陕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教资〔2006〕53号
来源: 陕西省物价局 日期: 2006-8-22 作者:
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计划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省普通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政策,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教育厅综合考虑高校实际办学成本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006年,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
1.普通高校本科文、法、财、经、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理工、外语、中医、体育专业为4500元;西医专业为5000元;艺术专业一类、二类、三类分别为7000元、9000元、11000元。
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高校其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两校继续实行热门专业收费改革试点,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按陕价行发〔2006〕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其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按照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学校学费总额的原则核定后执行。我省目前试行学分制的高校,其学费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2.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标准应按规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审批;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国家统一招收的专升本学生,其学费应与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执行相同的学费标准。
3.本硕博连读学生在本科阶段的学费,应与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执行相同的学费标准。
4.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其学费标准为一般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艺术专业9000元。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两年制软件专业学生,其学费按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标准收取。
5.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学年8500元至12000元。具体专业学费标准由独立学院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执行。
6.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费标准按不超过380元/生•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学生,学费标准按不超过800元/生•学分收取,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7.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成人高等院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全脱产成人班,其学费按高校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的学费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9.各类国家未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备案制。具体标准暂按成本补偿的原则,由高校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10.其他办学、教育形式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我省高校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高校新建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实际建设成本、学校住宿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后执行。成人高校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住宿费可参照本科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各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以及生源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本专科学生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入学缴纳学费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报名考试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省教育厅或自行组织的各类入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后执行。高校其他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1.学校在满足学生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课外计算上机、体育场馆设施及其它教学资源租借等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
2.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方面书面证明的,以及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可适当收取费用。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3.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的管理卡及首次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校徽等,不得收取工本费和押金;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卡证时,按实际成本收费。
4.在校内为学生提供自行车、汽车停放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5.高校以学校(或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收取培训费。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6.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学校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代收或加收其他费用,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按国家规定组织军训,学校可按实际成本代收军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及军训装备费。
2.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的健康检查以及学校或接种单位对学生进行的预防免疫接种所需费用,可按省物价局、卫生厅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收取。
4.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对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特殊院校及专业,学校可按非营利的原则代购。
5.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可向在校学生代收保险费,但不得强行统一代收。
6.学校为新生代办居民身份证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对学生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三、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
各高校要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 加强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政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学校财务部门应对资金收取和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 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校长是治理学校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措施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现行文件执行,其他有关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