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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收费管理通知( 陕价费发[2002]85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14:2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2]8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行为,切实做好2002年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及有关管理政策,仍按陕西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价费发(2001)36号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而退学的,学校须按规定及时退费。

  二、2002年我省普通高校及成人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联办)及经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试点招收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其学费标准为一般专业按5500元/人年收取,艺术专业按9000元/人年收取。国家统一招收的专升本学生,其学费标准参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继续按照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价费发(2001)36号文件规定执行。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条件确有较大改善的,其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规定另行报批。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

  四、鉴于目前各类培训班教学成本逐渐增大,部分学校原定收费标准已显偏低的实际,对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学费可依据办学条件和生均培养成本,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五、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招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及文号、投诉电话等在校园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公示内容事先须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按规定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投诉电话。

  六、各学校要严格按省上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以代办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七、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制定“奖、贷、助、补、减”等具体实施措施。在学校学费总收入中,应列出10%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特困生的救济金。要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继续扩大资助困难学生的人数,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力度,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其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八、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管理。高等学校的各项学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安排使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学校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开列的票据应明确、规范。

  九、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搞“双轨制”的学校,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乱收费问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性质恶劣的乱收费事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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